酷游九州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王某交通肇事案无罪判决书|免费日产区2021|
發稿時間:2025-08-24 文章來源:ku酷游官网建材科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包庇罪于2021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本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皖1623刑初60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经审查发现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再审决定★✿★;2021年9月22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路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6月16日21时16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苏N×××××号小型越野车★✿★,沿221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利辛县处★✿★,与行人钱某1发生碰撞★✿★,造成钱某1(殁年66周岁)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死者家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人的谅解★✿★。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取得了死者家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作出前述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王某对本案再审无异议★✿★,认为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是苏某1驾驶车辆所致★✿★,其当初是为苏某1顶替的★✿★。

  辩护人对本案再审无异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不符★✿★,原审被告人王某并非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其并无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应撤销原判★✿★,给予无罪判决★✿★。

  本院经再审查明★✿★,2018年6月16日21时16分★✿★,在利辛县处★✿★,行人钱某1与沿221乡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苏N×××××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钱某1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的驾驶人驾车逃逸★✿★。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王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原审判决★✿★。2021年1月14日★✿★,原审被告人王某因其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在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提出其因2018年6月1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被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系为苏某1顶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利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5月20日★✿★,利辛县公安局以苏某1涉嫌交通肇事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苏某1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侦查过程中★✿★,苏某1对原审被告人王某为其交通肇事顶替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有多人证言印证涉案事故车辆当时是苏某1所驾驶★✿★,其肇事由原审被告人王某顶替★✿★;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苏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1年7月6日★✿★,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另案审理中★✿★。本案再审立案后★✿★,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6刑抗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1★✿★、苏某2★✿★、苏某3★✿★、袁某★✿★、汪某★✿★、钱某2★✿★、钱某3★✿★、苏某4★✿★、王某等人的证言★✿★,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苏某1涉嫌交通肇事立案决定书及拘留证★✿★、原审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包庇罪的起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审依据原审中原审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苏某1的证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以原审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作出原审判决★✿★,在本案再审中★✿★,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原审所判刑罚系为苏某1顶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再审应予纠正★✿★,且公诉机关已对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伪证罪向本院另行提起公诉★✿★,本院已依法受理★✿★。故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抗诉机关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抗诉意见★✿★,再审予以采纳★✿★。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包庇罪于2021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本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皖1623刑初60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经审查发现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再审决定★✿★;2021年9月22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路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酷游九州★✿★。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6月16日21时16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苏N×××××号小型越野车★✿★,沿221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利辛县处★✿★,与行人钱某1发生碰撞★✿★,造成钱某1(殁年66周岁)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死者家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人的谅解★✿★。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取得了死者家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作出前述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王某对本案再审无异议★✿★,认为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是苏某1驾驶车辆所致★✿★,其当初是为苏某1顶替的★✿★。

  辩护人对本案再审无异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不符★✿★,原审被告人王某并非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其并无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应撤销原判★✿★,给予无罪判决★✿★。

  本院经再审查明★✿★,2018年6月16日21时16分★✿★,在利辛县处★✿★,行人钱某1与沿221乡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苏N×××××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钱某1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的驾驶人驾车逃逸★✿★。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王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原审判决★✿★。2021年1月14日★✿★,原审被告人王某因其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在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提出其因2018年6月1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被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系为苏某1顶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利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5月20日★✿★,利辛县公安局以苏某1涉嫌交通肇事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苏某1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侦查过程中★✿★,苏某1对原审被告人王某为其交通肇事顶替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有多人证言印证涉案事故车辆当时是苏某1所驾驶★✿★,其肇事由原审被告人王某顶替★✿★;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苏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1年7月6日★✿★,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另案审理中★✿★。本案再审立案后★✿★,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6刑抗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1★✿★、苏某2★✿★、苏某3★✿★、袁某★✿★、汪某★✿★、钱某2★✿★、钱某3★✿★、苏某4★✿★、王某等人的证言★✿★,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苏某1涉嫌交通肇事立案决定书及拘留证★✿★、原审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包庇罪的起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审依据原审中原审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苏某1的证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以原审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作出原审判决★✿★,在本案再审中★✿★,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原审所判刑罚系为苏某1顶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再审应予纠正★✿★,且公诉机关已对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伪证罪向本院另行提起公诉★✿★,本院已依法受理★✿★。故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抗诉机关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抗诉意见★✿★,再审予以采纳★✿★。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公告★✿★、通告等★✿★。

  第七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指定内部交通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完善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新购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应当按注册登记时的使用性质使用★✿★。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酷游九州★✿★。

  未按前款规定备案★✿★,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告知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车架)的★✿★,应当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更换发动机只能更换同功率或者同排量的发动机★✿★,更换车身(车架)只能更换同型号的车身(车架)★✿★,并不得改变车辆的型号和外廓尺寸★✿★。同一辆车不得同时更换发动机和车身(车架)★✿★。

  第十三条 用于教练的机动车应当在申办车辆注册登记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教练车号牌★✿★,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教练车的相关记录★✿★。拖拉机教练车的号牌由农业部门负责核发★✿★。

  教练车★✿★、拖拉机教练车的标准和分类及核发教练车号牌的具体规定★✿★,由省公安机关和省农业部门分别制定★✿★。

  (一)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规定喷涂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以及核定载质量等内容★✿★,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本车号牌★✿★,字样应当规范★✿★、清晰★✿★、完整★✿★;

  (三)不得加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灯具★✿★、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或者拆除消音装置★✿★,或者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四)不得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法定标识除外)★✿★,不得在车身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或者使用强反光材料★✿★,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八条 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退役军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批准退役后一年内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驾驶证★✿★。

  第十九条 旅游客运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的所有人应当给车辆安装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监控平台和所属单位的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卧铺客车还应当同时安装车载视频监控装置酷游九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取使用监控平台和监管平台的行驶记录信息★✿★,行驶记录信息可以作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以及核定载人数9人以上非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应当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核定载人数和严禁超员的字样★✿★。鼓励核定载人数9人以上非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投保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人★✿★,除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3年内每年没有违法12分记录或者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情形★✿★,以及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一)设立交通安全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客运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对本企业车辆及进入客运站★✿★、场的营运客运车辆实施安全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事故和不良嗜好档案记录★✿★,落实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从我省口岸★✿★、通道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我国规定申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二十四条 进入我省境内的外国籍机动车★✿★,需要由中国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应当到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可以临时进入云南省境内参加有组织的旅游以及其他政府间的交往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办理相关入出境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同步进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应当予以调整★✿★。

  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要求★✿★,结合道路实际通行条件★✿★,设定不同路段道路通行速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认为道路限速与道路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合的★✿★,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邀请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对道路限速进行科学评估后予以调整★✿★。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多发的长下坡公路路段前选择适当位置★✿★,设置提前加水提示标识和加水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安装车辆加水装置的宣传★✿★。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提前给水箱加满水★✿★,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的设计★✿★、审核和验收★✿★。

  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规范设置★✿★,及时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限速监控设施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城市道路之外的限速监控设施应当提前至少1公里警示★✿★。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的高速公路报警★✿★、监控★✿★、电子引导及通信等技术系统信息资料★✿★,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供★✿★。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在城市道路施工★✿★、维修★✿★、养护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采取分流措施★✿★;不具备分流条件必须并道通行的★✿★,应当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要求★✿★。

  发生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免费日产区2021★✿★。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距离被占用道路或者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中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的要求采取警示★✿★、安全防护措施★✿★;

  (二)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当穿戴反光安全警示服装★✿★,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

  (三)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障碍物★✿★,修复损毁路面★✿★,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环卫部门★✿★、交通设施主管部门在道路上作业★✿★,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图案并持续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顺行方向行驶★✿★。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道路绿化带★✿★、减速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并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已建成的城市道路绿化带★✿★、减速标线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需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应当由建设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可以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停车障碍★✿★。

  财政投入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费由省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以及道路交通信号★✿★、交通安全等设施的完善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私分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出租车上下站★✿★,在繁华商业区★✿★、学校★✿★、医院★✿★、大型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等地点施划出租车停靠站★✿★。非出租汽车不得占用出租车上下站★✿★、停靠站★✿★。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以及其他营运客运车辆在城市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停靠站★✿★,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客运车站及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公园等门前的道路★✿★,应当科学★✿★、合理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安全设施和明显标志★✿★。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四)在进入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前★✿★,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直行车先行★✿★,同为直行车辆的★✿★,应当让右方道路的车辆先行★✿★;

  (五)驶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辆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相应车道★✿★,内侧车辆变更车道驶出环形路口的★✿★,外侧车辆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辆应当让行★✿★;

  (七)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三)按照规定应当在专用车道内通行的车辆遇前方有道路障碍时★✿★,可以借用相邻车道通行★✿★,通过障碍后★✿★,应当立即驶回专用车道★✿★;

  (四)慢速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快速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允许借道超车★✿★,但超车后应当立即返回原车道★✿★;

  (七)行经多相位信号控制路口或者渠化路口时★✿★,应当提前驶入相应车道★✿★,不得违反标志标线规定变更车道★✿★;

  (三)设有站点的★✿★,不得在站点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不准在站点修理车辆或者停车候客★✿★,未设站点的★✿★,靠道路右侧顺行方向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三)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或者泼漏油污等物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人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有来车方向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等设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迅速报警★✿★。

  第四十三条 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禁止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免费日产区2021★✿★、三轮汽车通行★✿★;其他禁止通行的车型以及具体路段和时段★✿★,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在尚未开通公共汽车的乡村道路上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在驾驶人证照齐全★✿★、车辆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内的前提下★✿★,可以搭载4人以下货物押运人员★✿★。

  第四十五条 在未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四分之一路面通行★✿★。

  第四十七条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不得进入车行道和翻越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上溜冰★✿★、使用滑板★✿★、坐卧★✿★、停留★✿★、嬉闹以及兜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

  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遇有障碍无法通行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借用相邻车行道通行★✿★,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三)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时★✿★,除参与紧急救险外★✿★,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撤离至安全地带★✿★;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沿车辆顺行方向右侧的路肩★✿★、停车车道和紧急停车带为应急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三)遇前方道路受阻★✿★、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车辆缓慢行驶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

  (四)因交通事故★✿★,施援★✿★、清障车辆及人员需要上高速公路实施救援★✿★、清障作业的★✿★,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行道★✿★、桥梁★✿★、隧道和紧急避险车道检修车辆★✿★,确因故障无法行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立即报警免费日产区2021★✿★。

  第五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施工★✿★、救援★✿★、清障作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分别连续设置在来车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夜间还应当设置反光锥筒等醒目警示标志★✿★。

  第五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行人★✿★、牲畜或者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应当进行阻止★✿★;不听劝阻的★✿★,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驾乘人员★✿★、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当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依次标明位置酷游九州★✿★。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依法强制撤离事故现场拖移车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在道路上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肇事一方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自行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第五十九条 牵拉★✿★、牵引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因车辆致伤或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无人看护★✿★、牵拉★✿★、牵引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被车辆致伤或者致死引起纠纷的★✿★,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证据★✿★,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中止交通事故认定时限★✿★。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一条 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车损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单方财产损失且未损坏公共设施的★✿★,或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财产损失都在5000元以内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及时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协商★✿★,由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理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二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免费日产区2021★✿★、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失踪★✿★,各方当事人及亲属共同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民事赔偿调解的★✿★,参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之前★✿★,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限未满两年★✿★,当事人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其间隔时间可以自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相应折抵★✿★,扣留1日折抵1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限超过两年的★✿★,当事人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或者无故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且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所处真实地点和真实身份信息的★✿★;

  (三)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或者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免费日产区2021★✿★,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报案后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的★✿★;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知情的随车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车辆修理★✿★、车辆零部件销售单位以及其他知情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八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酷游九州★✿★。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在3日内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并积极创造条件★✿★,根据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联系方式通过发送手机信息或者电子邮件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

  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阻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和疏导★✿★,并及时发布交通信息★✿★,保障交通畅通★✿★。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对轻微违法★✿★、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违法的★✿★,依法从严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依法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五)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第七十三条 行人翻越交通隔离设施★✿★,在车行道溜冰★✿★、使用滑板★✿★、坐卧★✿★、停留★✿★、嬉闹以及兜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十一)在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免费日产区2021★✿★、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车站★✿★、急救站门前停车的★✿★;

  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中国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驾驶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酷游九州★✿★,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未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的★✿★,对组织者或者参与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有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七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或者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酷游九州★✿★,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八十九条 旅游客运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九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九十一条 违反规定阻碍交通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者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免费日产区2021★✿★,并依法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认驾驶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情形★✿★,当地人民政府已经责令限期整改★✿★,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十七条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管理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城区道路临时限制车辆行驶区域★✿★、路段的通告★✿★。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聘请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协助和配合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ku酷游登录页★✿★,九州酷游网址多少★✿★,全屋定制★✿★。酷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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